(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倡導律師承擔社會責任,提升公益法律服務質量,反映本市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司法部《關于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上海市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堅持黨建引領,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在公益法律服務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踐行為民宗旨,著力服務和保障民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鼓勵志愿奉獻,引導律師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經費保障和工作激勵措施,調動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積極性。
第三條 (定義)
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是指律師事務所、律師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
第四條 (創新服務方式)
(一)市律師協會、區律師工作委員會支持律師、律師事務所自主選擇與其專業特長、實踐經驗、興趣愛好等相適應的服務內容和方式,充分調動律師參與積極性。
(二)律師、律師事務所可根據不同服務對象的需求,突出服務重點,創新服務形式,圍繞滿足群眾基本法律需求,優先為城鄉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強化勞動、就業、社保、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法律服務,探索“互聯網+”公益法律服務模式,充分運用各類服務載體,提供線上咨詢、智能診斷、信息推送等公益遠程在線服務。加強與高校、法律社團、有關社會團體、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的合作,共同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三)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通過設立公益法律服務組織、組建公益法律服務團隊,落實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律師可自主選擇與其專業特長、實踐經驗、興趣愛好等相適應的服務內容和方式,因地制宜、應需施案、充分調動參與積極性。
第五條(服務種類)
市律師協會、區律師工作委員會鼓勵、引導律師、律師事務所、公益法律服務機構等提供如下公益法律服務:
(一)為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二)擔任村(居)法律顧問,為城鄉群眾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服務;
(三)參與公益性法治宣傳活動,擔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輔導員等;
(四)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或者通過其他渠道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在社會專業救助機構擔任志愿者,開展無償法律服務;
(五)參與法治扶貧活動,到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擔任志愿律師;
(六)協助黨政機關開展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城市管理執法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師調解服務,志愿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
(八)參與民營企業“法治體檢”公益服務;
(九)從事公益法律服務政策研究、立法協商和論證、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工作;
(十)為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提供贊助或者支持;
(十一)從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務。
第六條(統計方式)
律師、律師事務所提供公益法律服務,需在服務結束后規定時間內通過下列途徑填報信息:
(一)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律師,在執業考核當年度內登陸東方律師網或上海律師APP,在“履行社會責任信息上報”板塊分類別填報服務信息,計入執業考核當年度內的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二)通過律師事務所組織參與的公益法律服務,無法計分至律師個人的,則計入律師事務所執業考核當年度內的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三)律師事務所、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將通過累計時間進行排名。服務累計時間的統計方式根據《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換算表》(詳見附件)進行統計或換算。律師、律師事務所可通過東方律師網隨時查詢本所律師上報的公益法律服務情況。
第七條(統計標準)
倡導每名律師每執業考核年度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工作量不少于50小時或者至少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執業不滿2年的律師,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律師,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兼職律師,公益法律服務的工作量不少于25小時或者至少辦理1件法律援助案件;
因生病或在孕、產、哺乳期的律師,在生病或在孕、產、哺乳期間執業年度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其他因健康、地域、年齡等原因,不能完成倡導的當年度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的律師,由其向市律師協會提出書面說明,書面說明需經律師事務所簽注意見、蓋章后提交市律師協會。
第八條 (折抵培訓課時)
律師每執業考核年度超過50小時(不含50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可折抵當年度培訓課時。每1小時公益法律服務時間折抵1學時培訓課時。每執業考核年度最多可折抵20學時。
第九條(考核要求)
律師、律師事務所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時應注意保存相關工作記錄,納入年度執業考核評定依據。
第十條 (激勵措施)
(一)市律師協會將根據每年度公益法律服務情況排名,作為在東方大律師、優秀律師、優秀律師事務所等各類評優活動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對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排名靠前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將通過東方律師網等市律師協會相關媒體平臺進行宣傳。
(三)推動黨委、政府將律師公益法律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爭取財政預算和資金支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協調相應工作經費,為律師提供交通、食宿等工作補貼。
(四)根據市律師協會制定的其他激勵措施,適時給予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其他公益法律服務機構不同形式的表彰鼓勵。
第十一條 (紀律規范)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上報公益法律服務情況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市律師協會將按照相關紀律處分規則進行處理,該部分時間不計入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則經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解釋機構)
本規則由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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