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發揮全市律師在參政議政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激勵機制,促進全市律師參政議政工作,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作部門)
上海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具體負責上海市律師參政議政工作表彰計分、確認和核實等活動。
第三條 (表彰原則)
協會根據律師參政議政活動信息計分排名確定表彰對象,舉行表彰活動。
第四條 (表彰對象)
表彰對象為個人和團體。個人指上海市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團體指上海市律師協會團體會員、專門委員會、律師工作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等。
第五條 (表彰范圍)
本規定的表彰范圍,包括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為參與國家、地方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地方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等參政議政活動及其成效。
第六條 (表彰周期)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年度單位,每年進行表彰一次。
第七條 (申報)
采取自愿申報制,在規定時間內會員向所在區律師工作委員會報送上年度度參政議政信息提交及采用情況,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計分統計。
第八條 (未申報處理)
未按期自行申報的會員,視為放棄參評或者放棄相關分數。
第九條 (計分方式)
表彰計分方式具體如下:
(一)信息來稿得分由基礎分值、采用分值和加分分值累加而成。
(二)信息來稿每篇計基礎分1分,上限為10分。
(三)信息來稿應當具備標題、反映人和正文內容等要素,并應注明提交部門,例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共上海市委、各區委、各民主黨派中央或上海市委等。正文內容包括事實內容或意見建議。信息來稿缺失上述規定要素或過于簡單籠統,不計基礎分。
(四)信息來稿被中共上海市委、各區委(統戰部),各黨派上海市委員會,上海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 、區委員會等采用的,可得采用分,每篇計2分。
(五)信息來稿被第九條第(四)項所列單位采用后,提交上級單位并被錄用的,每篇增加采用分2分。
(六)信息來稿提出立法建議的并被采用的,每一部法律、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計1分,本項總分不得超過10分。
(七)信息在省級或者全國層面產生重大影響的,每篇增加采用分5分。
(八)其他可以增加采用分的情況,酌情增加分數。
第十條 (表彰確認)
下一年度一月底前,上海市律師協會向各律師工作委員會反饋上年度計分情況,并交各申報會員確認。各申報會員確認后,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向上海市律師協會反饋。
第十一條 (表彰核實)
上海市律師協會有權對會員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依據核實情況調整計分。
第十二條 (表彰規則)
上海市律師協會于下一年度三月底前,依據計分的排序情況進行表彰。其中,個人計分排名,第1-10名的個人為參政議政先進個人,第11-20名的個人為參政議政積極分子;團體計分排名,第1-5名的團體為參政議政先進團體,第6-10名的為參政議政積極團體。
第十三條 (表彰活動)
上海市律師協會于每年本市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對上年度參政議政獎項進行表彰。
第十四條 (用語含義)
本規定第六條中“日”,是指自然日。
本規定第九條中“采用”,是指上述單位確認報送上級相關單位,或者轉送相關部門之信息,人大代表之議案、書面意見,政協委員、黨代表之提案可視為采用之信息。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后生效,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郵箱 :support@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