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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事與工作規則

        上海律師行業團體醫療互助金規則(試行)
        日期:2021-03-10    閱讀:13,010次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上海律師行業團體醫療互助金(以下簡稱醫療互助金)的運行,充分發揮醫療互助金在本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看病就醫及遭遇意外、重大疾病等情形時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宗旨)

        醫療互助金的宗旨是弘揚上海律師集體主義、助人為樂的精神,互助共濟,做到“有病人幫我,無病我幫人”。

        第三條(參加原則)

        醫療互助金依據本規則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自愿整體參加。

        第四條(參加人員條件)

        律師事務所參加醫療互助金必須以事務所為單位整所人員集體參加。整所人員是指勞動人事關系在律師事務所,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律師、實習律師、行政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具體以社保部門出具的當年度《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年度職工繳費基數核定表》載明的人員名冊為準)。

        從律師事務所退休并享受本市養老保險的人員可隨律師事務所參加醫療互助金。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互助金應提供從律師事務所退休的《退休證》。

        醫療互助金不接受個人參加。

        第五條(互助年度)

        醫療互助金以十二個月為一個互助年度,與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調整年度相銜接,以當年度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調整年度為準。

        第六條(繳費標準)

        參加醫療互助金人員(以下簡稱參加人員)每年繳費人民幣600元/人(可綜合各方面因素做相應調整)。繳費由律師事務所集中歸集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匯入上海市律師協會指定的銀行賬號。

        第七條(資金管理)

        醫療互助金資金委托上海市律師協會代管,單獨列賬,??顚S?。每個互助年度應公示收支基本情況。

        第八條(運行原則)

        醫療互助金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和報銷給付比例,保證良性運行。

        第九條(盈虧處理)

        1、醫療互助金一個互助年度運行結束后資金有節余的,節余的資金自動轉入下一個互助年度,累積使用;

        2、互助金以當年度收費總額的5%為風險警戒線。一個互助年度運行結束后,如累積資金低于警戒線,互助金管理小組應及時分析原因,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應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和福利委員會提出提高收費標準的建議,經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以避免出現資金缺額給付困難的情況。

        第十條(工作機構)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和福利委員會下設的醫療互助金管理小組,負責醫療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小組設組長一個,組員若干人,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在熟悉本市的醫保政策,熟悉醫療業務,熱心公益的執業律師中選聘。

        醫療互助金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醫療互助金的日常工作;審核大病補助等大額支出;處理有關的投訴、糾紛;依據本市醫保政策和醫療互助金的收支狀況提出調整繳費標準或給付比例的建議等。

        醫療互助金的辦事地點設在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部。

        第十一條(互助待遇)

        參加醫療互助金人員可享受下列待遇:

        參加人員在互助年度內發生疾病,在本市公立醫院(公立醫院是指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區級醫院和市級醫院)就診后,醫療互助金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報銷給付:

        1、 一般門診醫療費用

        1) 賬戶段內發生的費用,由參加人員自行承擔;其中乙類藥品自負部分,醫療互助金給付90%;

        2) 自負段內發生的費用,參加人員自負和乙類藥品自負部分,醫療互助金給付90%;

        3) 共負段內發生的費用,參加人員自負和乙類藥品自負部分,醫療互助金給付90%;附加支付部分,醫療互助金不予支付。

        2、 急診室留院觀察醫療、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參加人員自負部分,醫療互助金給付80%;

        3、 住院醫療費用,參加人員自負部分醫療互助金給付80%;

        4、 住院補貼,參加人員因病住院按實際住院天數,醫療互助金給付每人每天50元補助,每個互助年度累計不超過60天。

        第十二條(特別補助)

        1、參加人員疾病身亡,醫療互助金補助10000元;

        2、參加人員意外身亡,醫療互助金補助50000元;

        意外身亡是指外來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導致的身亡,不包含猝死;

        3、參加人員患重大疾病經確診后,醫療互助金補助50000元。

        重大疾病是指以下七種:患惡性腫瘤、尿毒癥、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重度腦中風、嚴重心肌梗塞。其中重度腦中風和嚴重心肌梗塞是指因病造成嚴重后遺癥,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有關憑證);重要器官移植指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

        以上重大疾病不包括參加人員在參加醫療互助金之前已發生的重大疾病。

        第十三條(給付限額)

        1、一般門急診醫療費用、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每位參加人員每個互助年度累計給付限額為10000元;

        2、住院或急診室留院觀察的醫療費用(含住院補貼)每位參加人員每個互助年度累計給付限額為20000元;

        3、重大疾病補助和意外身亡補助每位參加人員終身只能領取一次,不能重復和迭加。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參加人員有以下情形的,醫療互助金不予支付相關的費用:

        1、 參加人員因斗毆、酒后駕車等違法行為以及自殘、自殺引起傷亡所發生的費用;

        2、參加人員因計劃生育、分娩發生的費用(應由社會生育基金統一按規定給付);

        3、參加人員因工傷或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而發生的醫藥費(應按本市有關工傷保險辦法享受,或向造成損害的第三方請求賠償,但住院補助醫療互助金可給予支付);

        4、參加人員到非公立醫院就診發生的費用;

        5、參加人員未使用本市統一醫??ň驮\發生的費用;

        6、參加人員到藥房購藥、到坐堂門診就診發生的費用;

        7、參加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自費費用(如進口藥品、藥械、營養滋補藥品等);

        8、參加人員就診中發生的煎藥費(納入醫保除外);

        9、參加人員在外地醫院發生的就診費用,未經本市醫保部門審核納入本市醫保范圍的費用;

        10、參加人員中殘疾軍人、幫困對象等人員已享受民政、工會等部門報銷醫療費用待遇的,已報銷部分醫療互助金不再支付。

        第十五條(申領手續)

        1、參加人員申領互助金應提供合法有效醫療費用憑證和本市《門急診就醫記錄卡》。提供的醫療費用憑證必須是本市醫保的專用憑證,接受治療的內容應在本市醫保范圍內。(如急診未使用醫???,應到所在地醫保中心將“門急診醫藥費收據”更換為“醫保結算單”,憑“醫保結算單”和原“門急診醫藥費收據”復印件及相關的病史記錄向醫療互助金申領);

        2、申領意外身亡補助,應提供親屬申請書、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須經主任簽字并加公章)、有關部門(公安或衛健委、醫院等)出具的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等材料;

        3、大病補助系給患大病的參加人員在后續治療中予以經濟資助而不是給親屬的撫恤慰問。申領重大疾病補助,需提供參加人員本人(或親屬)書面申請、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須經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出院小結、醫藥費發票、病情證明、大病醫保登記單及互助金管理小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4、參加人員應在相關事件或醫療費發生后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醫療互助金申請給付,最遲不得超過90天,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5、參加醫療互助金的律師事務所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單位醫療互助金的申領工作,及時歸集各參加人員的申領材料,在規定時間段內到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部(互助金專窗)申領互助金。醫療互助金工作人員經審核后當場確定給付金額。參加人員個人或家屬自行前來申領,互助金專窗不予接待;

        6、醫療互助金報銷給付款在給付金額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統一匯入各有關律師事務所的銀行賬戶,由律師事務所按申領清單自行分發給各申領人員。

        第十七條(其他規定)

        1、參加人員因故離開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當年度發生的相關費用可通過原律師事務所申領,繼續享受相關待遇至該互助年度結束;

        2、退休律師退休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參加醫療互助金,現要求參加的,應按現行的繳費標準補繳自退休年度起至參加年度的費用,但最多補繳三年(含當年度)。補繳后自當年度起享受相應待遇;

        3、已領取過重大疾病補助50000元的參加人員,自領取之日起滿三個互助年度(含當年度)內發生的各類可報銷費用醫療互助金均按80%支付,三個互助年度之后恢復原報銷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處理)

        醫療互助金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殊事例,互助金管理小組可參照本市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和醫療互助金“互助共濟”的宗旨提出處理意見,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和福利委員會,由文體和福利委員會主任會議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九條(委托專業機構)

        依據“讓專業的機構辦專業的事”的精神,醫療互助金可在適當的時候委托專業機構(如保險公司)進行操作。具體實施方案經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條(施行和解釋)

        本規則經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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